沒有什麼好獵巫的
多角度的監視器畫面都出來了
事實1: 一開始有先後退,撞後車,然後直接左轉逃逸
事實2: 慘案發生上路口有先會車、閃但還是撞上腳踏車、機車、學生前沒有多少煞車痕跡,而且持續高速行駛在狹窄的學區
事實3: 在上述情況,必須有意識,不然不會倒車,也不會閃車
基於以上事實,到底怎麼不算故意的?
還是要問犯罪嫌疑人,你是故意的嗎? 很好笑
法律基本上事實認定,也是一種推測
更不用說要件符合、量刑了,全部都有主觀成分
也許很多人評論,或是說成故事,有很多主觀成分,偏離事實
但只要任何有駕照的人都能看出來的事實,還能遮住眼睛裝作不知道嗎?
跟某官員去接受性賄絡,結果還能無罪,因為聯絡沒有全名出現
要不要笑死人,一邊有接受性關係,另一邊幫助廠商過案子,已經對價關係,還能裝死
台灣司法應該要先檢討自己,再來檢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