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我手肘」 挨告性騷結果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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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北一名OL上班途中過馬路時,被迎面而來的易姓男子用手肘狠撞胸部,她忍痛攔下對方理論,易男卻說:「是妳胸部撞我手肘。」還說自己手肘也很痛。胸部挫傷的OL報警後,新北市府認定易男構成性騷擾,裁罰2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指稱OL「橫切」侵入他的個人空間才不慎碰撞,且檢方也已不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市府裁罰有理,判易男敗訴。
此案發生在2021年2月20日早上8時許,OL指稱當時要去捷運景平站坐車上班,行經景平路180號前的行人穿越道時,易男從她身旁經過,「他故意以手肘用力撞我的胸部,我隨即回頭叫住他,一開始他不理我,後來我追過去攔住他,他還對我說『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妳應該要閃開』,我感到遭受性騷擾,就去派出所報案」。
易男除了挨告性騷擾由檢方偵辦,新北市府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他2萬元,但檢方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認為「雙方行進中不慎引發身體擦撞」,易男並非故意趁OL不及抗拒而碰觸她胸部性騷擾,因此不起訴。
易男隨即針對市府裁罰2萬元部分提告抗罰,主張市政府的性騷擾調查小組3名成員都是女性,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且調查時所提出的問題立場偏頗,明顯要把性騷擾的帽子扣在他頭上。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OL起先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然後靠往中央前進,與直行的易男碰撞,但易男明明可以側身或閃避,避免碰觸OL,卻疏於注意導致左手肘與OL胸部碰撞,就算不是故意性騷擾,仍有過失責任;就算OL也有過失,但不影響易男應受處罰。
雖然檢方已認定「雙方行進中不慎身體擦撞」,易男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將他不起訴,但法官認為易男仍觸犯同法第2條「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因此認定市府裁罰有理,判決易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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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個馬路,要注意左右來車,還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奶子迎面撞來,
生為男人,我很抱歉 -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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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正面撞能只撞到奶,好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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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撞奶 是奶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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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hua 其實判決書有寫,男的手上有提東西,所以手肘朝外,女的從外側鬼切進來,因此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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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行者 女的表示:原本覺得他如果道歉就算了,但他沒有,所以覺得他是故意性騷擾~
而且這次真的是女的撞過來~真的是奶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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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亂啊, 到底什麼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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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倚聽雨 人要多走些彎路 才不會傷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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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s 法官認為就算OL也有過失,但不影響易男應受處罰。
就是女的切過來,但男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沒閃,所以該罰,至於性騷擾,檢查官已經確認不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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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起先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然後靠往中央前進,與直行的易男碰撞<<斜切撞直行,直行罰錢!!這句話怎麼說都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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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行走也要裝記錄器了嗎,奶子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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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川內伊甄濕 比照救護車,要優先禮讓?!
@數加三 監視器有拍到,但仍然判罰,只能靠閃 -
我比較擔心男子的手肘有受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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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女拳當道的時代呀…男人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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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說什麼就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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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倚聽雨 還是要當做垃圾車執行工務中請讓道~如果OL很正不然其實可以跟法官說我願意讓他用他的手肘撞我的胸部,互相嘛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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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倚聽雨
這個主意好! 很紳士,我喜歡 -
@風倚聽雨 可用胸部撞擊下體嗎,這樣我不會告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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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川內伊甄濕 怎麼辦到,我想像不到畫面,是吃了橡膠果實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