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修了什麼


  • ▌《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
    政府為了強化土地及房屋價格不被有心人士哄抬炒作,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這項土地法中的特別法,藉此穩定台灣房市價格狀況。
    這項條例的前身是在1954年訂定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主要是避免有心人透過炒作土地投機或壟斷的狀況,但是這項條例涵蓋範圍只在都市土地,導致其他名目的土地變成有心人士牟取暴利的媒介。
    因此在1977年,政府加大平均地權實施範圍,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且全台灣不分地區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五大重點
    一、換約轉售有門檻
    在平均地權條例的規範下,想再轉讓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就沒這麼簡單了。除非是轉讓給「夫妻」、「直系親屬」、「二等親以內的兄弟姐妹」或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如:在買房簽約後受到強制執行、重病需要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導致無力繳款負擔貸款費用等情況,報請縣政府後,就不在此規範內。
    同時,建商也不可以同意或協助契約轉讓或轉售,只要被發現違規,根據最新的草案內容,可以按互動處罰50萬到300萬元不等罰鍰。

    總而言之,未來要計畫要購入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朋友,讓與只能在親屬間進行,不可出售給第三人,等於是加大火力遏止轉單行為。

    二、重罰炒作行為
    這樣的狀況通常會出現在透過內部關係互相買賣,製造一種成交量很大,房價不斷往上揚的狀況。假設有發現有意圖散播會影響房價的不實資訊、在預售中心營造建案熱銷的假象、或是利用違規銷售(轉讓紅單)影響房市交易甚至有壟斷轉售牟利的情況,同樣也是一戶一罰,按照戶數處罰100萬到5000萬元,而且政府限期沒有改善,是可以連續處罰,直到你改正為止。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如果民眾發現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有違規行為(不實或AB約墊高價格),是可以將證據送到縣市政府檢舉,一但被發現是確有此事,政府單位會從收到的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的金額,當作檢舉獎金。

    四、新增管制私法人購屋
    除了預售屋換約有門檻,在私法人購買住宅上也有新的條件。私法人在購買住宅時,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同時有限制在取得房屋後的5年內,『不可以』辦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但如果私法人是透過《銀行法》、《企業併購法》、《財團法人法》、抵押等規定取得不動產,或是都更危老分得的住宅,都不用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經過許可。

    特別提醒大家,在房地合一稅2.0版實行後,用法人名義購買住宅的方式已經越來越少,另外,修正草案內並沒有將公司行號購買廠房、工業地、辦公室等項目列入管制範圍內,但是由於目前只是草案初審通過,不難保後續有異動,實際狀況還是依照立法院修法為準。

    五、預售屋解約要登錄
    針對預售屋還有最後一項規定,假設在預售期間,不想買了想向建商提出解約程序,建商要在30日內申報並登錄資訊,登錄價格不實同樣也會按照戶棟處3萬到15萬元罰鍰。

    政府單位考量到,很有可能會有透過解約方式,變成轉讓給第三人,訂立申報實價登錄制度,讓預售屋交易市場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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