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比賽規則,指定讓渡(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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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賽]規則說明:指定讓渡簡稱「DFA」,意思是球團需要40人名單上的空缺時,他可以將某位球員DFA,然後40人名單馬上就可以空出一個名額,而被DFA的球員,他有10天的時間和球團商量下一步要怎麼走,有三條路可以選:交易(trade)、下放小聯盟(demote)或是釋出(release)。
美國職棒(MLB)規定,為避免有季後賽競爭力的球隊在恣意補強下失去公平原則,在每年8月31日之前,各隊可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美國的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
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的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的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的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球員薪水。而若之前有積欠薪資,則讓渡出球員之球團必須負責,不得轉移給受讓渡之球團。除非讓渡及受讓球團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受讓球團應僅負責付該球員通常該球團付給類似球技與能力球員相等的薪金,各層級及各年資之小聯盟皆有相應的薪資規定。
若受讓球團為大聯盟球隊,讓球團必須支付讓渡球員原合約中的薪金。除章程三另有規定外,所有以前的讓渡球團及受讓渡球團,在該球員合約所餘的期間,不必負擔任何薪水。亦即正常情形下,球員被讓渡時,只有目前行使讓渡行為之球團和即將接受此次讓渡之球團,需負擔薪水。
效力過美國職棒洛杉磯道奇隊的陳金鋒就是因此被DFA而選擇離隊,回台灣效力La New熊隊(現今Lamigo桃猿隊)。其他著名球員如王建民、林子瑋及近期在紅襪效力的張育成都曾經歷過D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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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強調dfa不等於釋出或沒人要
是受限於規則下的手續
不然台灣很多不認識規則的看到被dfa就說某球員被釋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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