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要看路口,可能有些路口適合有些不是和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4 未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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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非常正常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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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算開單這麼多了 還是很多人不禮讓行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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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的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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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都有種矯枉過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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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隔一個車道嗎 有照片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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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行人也很白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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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枉過正 本末倒置
號誌本身就不清不楚
該設置不設置
車流大於人流
很容易因為禮讓被追尾
也多的是慢慢逛過去行人 -
新聞時不時就爆行人地獄,警察也不得不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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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罰多少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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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還要再修正一下
覺得這條法規爭議太大了 -
會讓行人過去,但後車有些駕駛就會按喇叭
感覺就像三明治被夾在中間不好受
但行人的安全還是重要 -
政府很缺錢啊!!有夠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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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條出來又會有一堆我行人我最大的白目出現了 有時間設這個法條 怎不去 設一個酒駕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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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凡的標準有說跟沒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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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看到路人先停下來就對了 不停他就有理由可以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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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規定要兩隻腳放在地上,但我覺得這樣有點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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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汽機車、行人,罰則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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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被稱為交通地域真的不是叫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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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不夠明確 開單是看執法者的個人主觀 有點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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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良好但矯枉過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