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麵包
午餐麵包
晚餐隨便吃
那些做了不犯法但有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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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外送進門前都要噴酒精噴到食物都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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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有人拿到飲料 翻過來差底部的 好好笑 真是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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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麵不用筷子,硬要用湯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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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回覆真讓人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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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島安莉 我記得這行為已經違法了…
將他人未結帳之物,取放至自己之購物車,係使他人
無法行使購買商品之權利
,已經觸犯強制罪。且為非告訴乃論,不能和解。所以以後千萬別再這麼做,如果有怪人想搞你,你會很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喝之前請搖一搖,開始擺動我的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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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車放了東西 卻沒有結帳 車子放了就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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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就是強迫症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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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電梯連續放響屁
然後用拳頭包住
在隔壁的臉面前放開 -
吃統一布丁不舔包裝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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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加泡麵
香菜豬血糕披薩 -
把口香糖黏在桌子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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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面尿尿到一半縮起來
另一半回家再尿 -
吃屎應該不違法,但很有病,
教唆他人吃屎應該也不違法, 但是很有病… -
@鹿島安莉 公民不會講到那麼深~~其實在你取貨的當下,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鹿島安莉 在 那些做了不犯法但有病的行為 中說:
未締結契約都不算數,結帳前物品所有權為賣場
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故消費者做出「取貨」此一「承諾」之相對之意思表示後,雙方間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 -
@鹿島安莉 民法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各自獨立,分開判斷的
比如像上述所敘之雙方間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是在描述債權行為的有效成立。
而此時物已經到了其他人手中,這時先取下該物的人則對該物之物權取得「佔有」之地位。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這時已經取得該物之人,即本條所述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
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於此情形,被你取走未結帳之物之人,甚至可以叫你還給他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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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稉種杖棏根 法律小廢物想提問
那假設我跟網拍賣家已經溝通好我要買某樣商品,但我兩天後才要下訂單,賣家也同意了
期間賣家還是把商品賣給其他人,這樣的情況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
@thf是一種化合物 其實沒有,因為你與賣家下單之債權行為並無公示性,他方買家不可能得知你是否有與賣家做任何契約
一物二賣甚至多賣是非常常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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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稉種杖棏根 好吧那如果哪天不幸遇到我就給爆他差評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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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amu610 明顯是個狠腳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