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酸「愛盜圖自私自利」 最強奶媽提告小網美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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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館長 我覺得那比漢堡連的NFT詐騙更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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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遺大師 但她似乎不亦樂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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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判決令人傻眼,理論上這應該屬於合理評論,居然能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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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是造成別人的名譽受損就會成立,不管說的是不是事實…
就像你去宣傳你們公司櫃檯小姐是人家小三,不管是不是事實,
只要是你說的,你就會構成誹謗。 -
@假館長 白花花的鈔票入帳 她當然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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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bi 所以如果是YT要上題材 或是要臭她
必須先是受害者 有購買紀錄和比對圖才能臭? -
可以去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76號,裡面就有說到原因了,節錄如下:
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 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你買他的圖,覺得是假的,可以告他廣告不實(公交法)、詐欺(刑法);盜圖損害肖像權、著作權則是民法,當事人才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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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點說,你可以說這張圖是盜用的,但是不能說是某人盜用的;你可以說貼圖是用來洗讚的,但是不能說是用來衝自己的流量的,
言論自由針對的是"事",而不是人。 -
@夢遺大師 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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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詐欺告不告得成 畢竟她也沒有特別注明是她本人的圖 誰來去吉看看